山西洪洞"12.5"特大矿难案公判 17名被告获刑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二00四年以来,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受利益驱动,在该矿年核定产量为二十一万吨的情况下,加大了二号煤层的开采量,并非法开采九号煤层。在非法开采九号煤层时,为逃避打击,在九号与二号煤层间建有密闭设施。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就进行封闭,检查过后就打开密闭设施,在九号煤层进行非法生产。
二00七年十二月五日事故发生前,九号煤层四十米巷道以掘代采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界限,由于放炮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尘参与爆炸,造成一百零五人死亡,七人重伤,一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四千二百多万元人民币。
起诉书说,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王东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矿长高建民、副矿长秦三顺等十四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指挥人员,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生产,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东海、孔惠平等六名被告人故意延迟不报,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应当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惠平、高建民等四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组织人员下井生产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新锁、孙国胜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书还指控,被告单位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非法买卖炸药三万余公斤、雷管二点三万枚,情节严重,并有非法越层开采,严重破坏国家资源等多项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偷税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